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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级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工作流程
淮安市市级因公临时出国(境)
经费先行审核工作流程
(2016版)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进一步完善市级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工作,根据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淮财行〔2014〕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含赴香港、澳门、台湾)均实行经费先行审核。
第三条 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规定的各类费用标准,事先填写《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审表》(市财政局网站可下载),注明经费来源,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报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对口业务处室结合年初出国(境)计划对经费来源审核后送行政政法处:
1.因公出国(境)、赴港澳任务申报表或赴台审批表(副处级以上干部需经分管市领导审批同意);
2.国外邀请函原件及中文译件,参中央、省团的需同时提供上级组团单位的通知;
3.出国培训团组需提供组团单位和国外接待单位签定的出国培训协议;
4.参加国际会议的需提供会议通知书;
5.国外活动日程安排表;
6.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条 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等文件规定的出国经费标准进行预审,对经费来源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对资料齐全、经费来源符合规定的,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后,及时将审核后的《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审表》原件交付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并留存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对资料不齐全、经费来源不符合规定的,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所缺资料。
第五条 出国人员所在单位须将《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审表》原件与其他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或台湾事务办公室,用于办理因公出国(境)有关手续。
第六条 各县(区)继续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市级备案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审表》经县(区)财政审核并经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备案后,方可送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办理因公出国(境)后续手续。
各县(区)可参照本工作流程制定本县(区)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具体程序。
第七条 本工作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12月30日
附图:
淮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流程图
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
(境)经费预审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见说明)。
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经办人,结合年初
出国(境)计划对经费来源提出审核意见。
行政政法处具体经办人,根据财行[2013]516号等文件和年初出国(境)计划对出国经费标准进行预审,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将经财政审核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预审表》提交市外办、台办,作为办理出国(境)手续必备要件。
各知
补充、修改相关材料
对口业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加盖处室公章。
行政政法处处长,审核签字、加盖处室公章。
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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